該向誰問責
創業板公司上市后,出現問題該由誰來負主要責任,保薦人還是發起人?在這個問題上,專家們的看法也不一樣。
吳曉求覺得,不應該把主要責任推在保薦人身上。上市過程中很可能從當時能掌握的材料來看,公司并沒有什么問題。主要責任在發行人自身,出現造假等問題,就該讓發行人永久不能進入市場。
左小蕾則建議加大對保薦人的要求,嚴格懲罰制度。她認為,保薦人為了收取保薦費,容易刻意包裝發起人,強化它的優勢、淡化不利的地方,而淡化的地方很可能都是最危險的。因此對保薦人的約束要很強,一定要保證三年。如果三年之內達到保薦書里承諾的,就可以,否則就要問責保薦人,并且要有一定的懲罰力度,力度要和損失對等。
天相投資董事長林義相建議,如果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問題,對保薦人的處罰要很重,但處罰主要應該針對個人,少附帶到其所在公司。這樣中介機構也有動力去追查保薦人,而不是一味包庇。
應嚴格退出條件
創業板公司上市多長時間后,發起人才可以退出?
對此,劉紀鵬建議,對主發起人持股的鎖定期不能低于3年。除了管住第一大股東,還要看住第二大、第三大股東,防止有的大股東故意分拆股份規避相關規定。
林義相表示,發起人鎖定期要比別人長,但要考慮允許其有一定比例的退出,足夠其過衣食無憂的日子。對于公司的業務骨干,不僅僅看股權多少,就算沒有很多股份,也要確定鎖定期。具體名單可在上市時聲明。
此外,左曉蕾建議,還要規范風險投資基金等機構的退出。
燕京華僑大學校長華生認為,在創業板的規則設計中,一方面可以考慮放開漲跌幅限制;另一方面需強化退市機制。創業板應明令禁止資產重組,禁止賣殼,企業搞不好就要下市。
他指出,資產重組雖然迎合了投資者的短期需要,但同時導致了上市公司“只生不死”,資本市場沒有新陳代謝、沒有優勝劣汰。退市規則的核心就在于是否禁止重組。
華生說,在創業板推進過程中應該增加市場化方面的探索。“一方面在市場化上給出大的空間來,另一方面在監管方面要更加嚴格。”長期來看,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有所滯后。同時,創新又是國策,在資本市場上沒有相應的配合是一個很大的缺陷,所以創業板的推出意義重大,推出創業板從方向上沒有任何問題,應該積極準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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